保险法,保险法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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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险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法合同法对保险业务的规定与要求?

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规定: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要求: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法》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法62条详解?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形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虽然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他们对保险财产确有利益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

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财产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他们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财产受损时,他们的权益必然遭受损失;保险人偿付保险金时,他们的利益必然得到补偿。

如果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特定亲属或组成人员追偿损失,则无异于左手给予,右手索还。因此,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

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都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则被保险人不得以“故意”行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紧急避险。

存款保险条例如何取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不能取消的。

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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