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服务准则,社会保险服务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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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服务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服务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执行什么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保险合同收入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保险合同收入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全文?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今天公布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规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者保险公估当事人作出承诺,不得从事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准则》明确了保险公估程序,一是确定公估委托关系;二是查勘调查、收集资料、核查验证、评定估算;三是编制、审核、出具公估报告;四是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另外,《准则》还对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档案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准则》自即日起施行

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三大原因?

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修订的原因主要在于当前准则存在三大问题是

保险其实详细来说是有六大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服务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服务准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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