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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1、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3、法律主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违反了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 。如果造成损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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